2021年10月12日,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谢某某与邢某某、梁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在安平县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该案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庭审过程中,出席法庭检察员宣读了抗诉书,对调查核实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出示并进行说明,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全程参与并监督庭审活动。
谢某某因与邢某某、梁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不服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决,经原审法院驳回再审后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谢某某认为原审原告梁某某提交的因拖欠加工费用而转换成借款的借据中,本人签字和手印是伪造的,并不是自己本人签署。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安平县院严格按照司法办案责任制中院领导带头直接办理案件的要求,段长锁副检察长带头,组成办案组办理该案。办案过程中,安平县院全面查阅了该案的一审和再审审判卷宗,并依法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委托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争议的借据中的签名和指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原审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借据中签名和指纹并不是当事人签署和捺印。因此,段长锁副检察长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充分、深入的讨论,联席会议一致认为应对该案提出抗诉,对于提高案件精准监督度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精准监督”的要求,经我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提请衡水市院抗诉,后经衡水市院审查,就案件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检察案件,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是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本案的办理,是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要求,承办检察官全面认真审查案卷,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提高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全程出席再审法庭,发表监督意见,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实现了双赢、共赢和多赢。